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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取消污泥含水率强制要求,污泥今后怎么办?
* 来源 : 环境风向标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21-05-08 * 浏览 : 272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2021年1月4日废止,引起了广泛讨论,其核心内容如下:

  (1)、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2)、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3)、建立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实施信息公开。

推荐阅读:

  生态环境部: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条文中最引起关注的就是含水率50%这个规定,也是争议很多的规定。现在文件废止,大家开始关注,是不是污水厂的污泥可以不脱水外运、可以不脱水到60%以下再外运?污水厂的污泥到底该怎么管?

  首先,肯定不能随便外运,肯定会更严格、更规范!污泥处理处置不分家,处置路径决定处理方法,污泥最终的归宿决定如何进行处理。

  今天,我们试着梳理一些法律、规范文件,看污水厂的污泥到底该怎么折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第八十八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法律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但是法律没说什么标准。”

  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4.3.1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5的规定。

图片

  4.3.2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应小于 80%。

  4.3.3 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时,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4.3.4 处理后的污泥农用时,其污染物含量应满足表 6 的要求(主要是重金属的要求)。其适用条件须符合 GB4284 的有关规定。

  “法律说,要满足国家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算是很正经的一个标准了,虽然污泥稳定化的方法还有很多没有列出来,但是要进行稳定化处理是必须的!”

  三、污泥的出路标准

  针对污泥稳定化后的出路,国家也给出了相应的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用泥质》GB24600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制砖用泥质》CJ/T289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GB246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 23485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309

  同时,《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颁布,从2019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这篇标准的解读,请点击下面的文章。

  “从出路的标准上来说,还是比较全面的,也成为污泥处理处置项目执行的标准”。顺便说一句,混合填埋泥质要求除了含水率<60%以外,还有强度要求,不单单是水分,不单单是水分!

  四、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指出: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五、环保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将污泥处理纳入减排统一监管。

  “各级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规和《水十条》的要求,对不规范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扣减该部分污泥对应的城镇污水处理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消减量。”

  “到底有没有管,咱们不知道,反正有这个文件在这里横着”

 

生态环境部:取消污水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部分环境规章予以废止或修改,其中有关城镇污水处理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57号)也在废止之列:

决定予以废止的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著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著增加。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如实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五、规范污泥运输。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营资质,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

六、实施信息公开。各级地方环保部门应当参照《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处理处置等信息。

七、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地方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污泥产生、转移、处理处置等全过程的环境监管,坚决打击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要因地制宜,推动通过填埋、焚烧、建材综合利用,现有工业窑炉(如电厂锅炉、水泥窑等)共处置等方式,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上一年度污泥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产生和处理处置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以上内容自废止之日起将不再适用 。

污泥含水率强制要求被废止 不脱水处理还是不行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意见的函》,其中废止了关于污泥处理厂污泥含水率的强制要求,对此,业内人士反应强烈。“重水轻泥”一直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中的一大短板,此次改变也意味着我国污泥处理行业也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函表示拟废止《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其中“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的强制要求也随之废止。
 
  此次废止相关文件并不代表对污泥脱水的含水率没有要求。
 
  资料显示,污泥处置是指经过减少水分或去除有机杂质并杀灭病原体后的污泥的最终处置,一方面是通过浓缩脱水,尽可能地减少污泥含水率,以方便运输;另一方面确保污泥有机物的稳定性,避免腐化后造成二次污染。
 
  业内指出,“脱水干化”深度减量是污泥处理的重要基础,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污泥的综合利用和最终处置。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污泥按其来源分大致可分为给水污泥、生活污水污泥和工业废水污泥三类,不同行业不同来源的污泥含水量不同,所以需要进行一定的脱水处理。
 
  此次污泥处理的变化也意味着我国在这一方面将更科学,由此也会推动污水处理进一步发展。
 
  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四条主流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包括污泥深度脱水+填埋(“深填”路线)、污泥干化 + 焚烧 + 灰渣填埋或建材利用(“干焚”路线)、好氧发酵 + 土地利用(“好土”路线)、厌氧发酵 + 土地利用(“厌土”路线)。但污泥处理问题仍然存在,其最终出路已经跨出了行业本身,要走资源化利用之路,这是业内一直重视和探讨的话题。
 
  “重水轻泥”是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中的一大短板问题。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其中也明确要加快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是补短板强弱项的难点。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污泥处理的资源化利用成本过高是行业主要制约因素,其中一部分是因为污泥脱水干化加大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的人工、设备、投资、运行消耗。
 
  在补齐短板的年头,我国和各地方也将目光聚焦到污泥处理上,开始多措并举破解污泥处理难题,从政策、资金、科技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比如加大督察力度,通过多种模式建立多元化投资和运营机制,或者对于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置项目给予电费、税收等优惠......
 
  根据E20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测算,到2020年,我国湿污泥(80%含水率)年产生量可达5075万吨,日产生湿污泥(80%含水率)量达到13.90万吨。相对应的市场也将被打开,预计2019-2020年全国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总投资将超过100亿元。
 
  在政策和市场双重加持下,污泥处理行业在接下来也会越来越走俏,获得更规范、更科学、更广阔、更快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