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保护,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并已经我部2010年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环办〔2006〕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模范 城市 创建 办法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环境保护局。